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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用空氣消毒凈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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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醫院空氣凈化管理規范

     2017-05-03 08:17:25
      
    ICS 11.020
    C 05
    WS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WS/T368—2012
                                                                              
     
     
     
     
     
    醫院空氣凈化管理規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air cleaning technique in hospitals
     
     
     
     
     
     
     
     
     
    2012-04-05發布                                   2012-08-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發 布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衛生部醫院感染控制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山東省立醫院、衛生部醫院管理研究所、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中南大學湘雅醫院、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解放軍總醫院、北京天壇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六億、李衛光、鞏玉秀、王力紅、吳安華、胡必杰、魏華、邵麗麗、賈會學。
     
     

    醫院空氣凈化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院空氣凈化的管理及衛生學要求、空氣凈化方法和空氣凈化效果的監測。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各類醫院。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

    3.1  空氣凈化 air cleaning

       降低室內空氣中的微生物、顆粒物等使其達到無害化的技術或方法。

    3.2  潔凈手術部(室) clean operating department(room)

    采取一定空氣潔凈技術,使空氣菌落數和塵埃粒子數等指標達到相應潔凈度等級標準的手術部(室)。

    3.3  自然通風  natural ventilation

    利用建筑物內外空氣的密度差引起的熱壓或風壓,促使空氣流動而進行的通風換氣。

    3.4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central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3.5  空氣凈化消毒裝置  ai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device

    去除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送風中微生物、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的裝置。

    4  管理及衛生學要求

    4.1  空氣凈化管理要求

    4.1.1  醫院應根據空氣凈化與消毒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空氣凈化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4.1.2  醫院應對空氣凈化與消毒設施的使用和管理人員、醫務人員進行空氣凈化與消毒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知識的培訓,明確各自的職責和任務,確?諝鈨艋O施的正常運行。
    4.1.3  醫院應根據臨床科室的感染風險評估,采取適宜的空氣凈化措施,使其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相應標準的要求。
    4.1.4  醫院應對全院有關臨床科室的空氣質量進行檢查和指導。

    4.2  空氣凈化衛生要求

    4.2.1  潔凈手術部(室)和其他潔凈場所(如潔凈骨髓移植病房),新建與改建驗收時、更換高效過濾器后、日常監測時,空氣中的細菌菌落總數應符合GB 50333的要求。
    4.2.2  非潔凈手術部(室)、非潔凈骨髓移植病房、產房、導管室、新生兒室、器官移植病房、燒傷病房、重癥監護病房、血液病病區空氣中的細菌菌落總數≤4cfu/(15min·直徑9cm平皿)。
    4.2.3  兒科病房、母嬰同室、婦產科檢查室、人流室、治療室、注射室、換藥室、輸血科、消毒供應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診室、化驗室、各類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門診及其病房空氣中的細菌菌落總數≤4CFu/(5min·直徑9cm平皿)。

    5  空氣凈化方法

    5.1  通風

    5.1.1  自然通風
    應根據季節、室外風力和氣溫,適時進行通風。
    5.1.2  機械通風
    5.1.2.1  工作原理
    通過安裝通風設備,利用風機、排風扇等運轉產生的動力,使空氣流動。
    5.1.2.2  通風方式
    5.1.2.2.1  機械送風與自然排風適用于污染源分散及室內空氣污染不嚴重的場所。機械送風口宜遠離門窗。
    5.1.2.2.2  自然送風與機械排風適用于室內空氣污染較重的場所。室內排風口宜遠離門,宜安置于門對側墻面上。
    5.1.2.2.3  機械送風與機械排風適用于衛生條件要求較高的場所。根據通風的需要設定換氣次數或保持室內的正壓或負壓。
    5.1.3   注意事項
    5.1.3.1  應充分考慮房間的功能要求、相鄰房間的衛生條件和室內外的環境因素,選擇通風方式及室內的正負壓。
    5.1.3.2  應定期對機械通風沒備進行清潔.遇污染及時清潔與消毒。

    5.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5.2.1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加強衛生管理.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2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要求及檢測方法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的規定。
    5.2.3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學評價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的規定。
    5.2.4  集中空凋通風系統的清洗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規定。

    5.3  空氣潔凈技術

    5.3.1  設計要求
    潔凈手術部(室)和其他潔凈場所的設計應遵循GB 50333的要求。
    5.3.2  維護與保養要求
    5.3.2.1  空氣處理機組、新風機組應定期檢查,保持清潔。
    5.3.2.2  新風機組粗效濾網宜每2d清潔一次;粗效過濾器宜1月~2月更換一次;中效過濾器宜每周檢查,3個月更換一次;亞高效過濾器宜每年更換。發現污染和堵塞及時更換。
    5.3.2.3  末端高效過濾器宜每年檢查一次,當阻力超過設計初阻力160Pa或已經使用3年以上時宜更換。
    5.3.2.4  排風機組中的中效過濾器宜每年更換,發現污染和堵塞及時更換。
    5.3.2.5  定期檢查回風口過濾網,宜每周清潔一次,每年更換一次。如遇特殊污染,及時更換,并用消毒劑擦拭回風口內表面。
    5.3.2.6  設專門維護管理人員,遵循設備的使用說明進行保養與維護;并制定運行手冊,有檢查和記錄。

    5.4  紫外線消毒

    5.4.1  適用范圍
    適用于無人狀態下室內空氣的消毒。
    5.4.2  消毒方法
    紫外線燈采取懸吊式或移動式直接照射。安裝時紫外線燈(30w紫外線燈,在1.0m處的強度>70μW/cm2)應≥1.5W/m3,照射時間≥30min。
    5.4.3  注意事項
    5.4.3.1  應保持紫外線燈表面清潔,每周用75%~80%(體積比)乙醇棉球擦拭一次。發現燈管表面有灰塵、油污時,應及時擦拭。
    5.4.3.2  紫外線燈消毒室內空氣時,房間內應保持清潔干燥,減少塵埃和水霧。溫度<20℃或>40℃時,或相對濕度>60%時,應適當延長照射時間。
    5.4.3.3  室內有人時不應使用紫外線燈照射消毒。

    5.5  循環風紫外線空氣消毒器

    5.5.1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有人狀態下的室內空氣消毒。
    5.5.2  消毒原理
    消毒器由高強度紫外線燈和過濾系統組成,可以有效殺滅進入消毒器窄氣中的微生物,并有效地濾除空氣中的塵埃粒子。
    5.5.3  使用方法
    應遵循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批準的產品使用說明,在規定的空間內正確安裝使用。
    5.5.4  注意事項
    5.5.4.1  消毒時應關閉門窗。
    5.5.4.2  進風口、出風口不應有物品覆蓋或遮擋。
    5.5.4.3  用濕布清潔機器時,須先切斷電源。
    5.5.4.4  消毒器的檢修與維護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5.5.4.5  消毒器應取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5.6  靜電吸附式空氣消毒器

    5.6.1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有人狀態下室內空氣的凈化。
    5.6.2  消毒原理
    采用靜電吸附和過濾材料,消除空氣中的塵埃和微生物。
    5.6.3  使用方法
    應遵循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批準的產品使用說明,在規定的空間內正確安裝使用。
    5.6.4  注意事項
    5.6.4.1  消毒時應關閉門窗。
    5.6.4.2  進風口、出風口不應有物品覆蓋或遮擋。
    5.6.4.3  消毒器的循環風量(m3/h)應大干房間體積的8倍以上。
    5.6.4.4  消毒器應取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5.6.4.5  消毒器的檢修與維護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5.7化學消毒法

    5.7.1  超低容量噴霧法
    5.7.1.1  適用范圍
    適用于無人狀態下的室內空氣消毒。
    5.7.1.2  消毒原理
    將消毒液霧化成20μm以下的微小粒子,在空氣中均勻噴霧,使之與空氣中微生物顆粒充分接觸,以殺滅空氣中的微生物。
    5.7.1.3  消毒方法
    采用3%過氧化氫、5000mg/L過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等消毒液,按照20mL/ m3~30mL/ m3的用量加入到電動超低容量噴霧器中,接通電源,即可進行噴霧消毒。消毒前關好門窗,噴霧時按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由里向外,先表面后空間,循序漸進的順序依次均勻噴霧。作用時間:過氧化氫、二氧化氯為30min~60min,過氧乙酸為lh。消毒完畢,打開門窗徹底通風。
    5.7.1.4  注意事項
    5.7.1.4.1  噴霧時消毒人員應作好個人防護,佩戴防護手套、口罩,必要時戴防毒面罩,穿防護服。
    5.7.1.4.2  噴霧前應將室內易腐蝕的儀器設備,如監護儀、顯示器等物品蓋好。
    5.7.2  薰蒸法
    5.7.2.1  適用范圍
    適用于無人狀態下的室內空氣消毒。
    5.7.2.2  消毒原理
    利用化學消毒劑具有的揮發性,在一定空間內通過加熱或其他方法使其揮發達到空氣消毒。
    5.7.2.3  消毒方法
    采用0.5%~1.0%(5000mg/L~10000mg/L)過氧乙酸水溶液(1g/ m3)或二氧化氯(10mg/ m3~20mg/ m3),加熱蒸發或加激活劑;或采用臭氧(20mg/ m3)熏蒸消毒。消毒劑用量、消毒時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等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消毒前應關閉門窗,消毒完畢,打開門窗徹底通風。
    5.7.2.4  注意事項
    5.7.2.4.1  消毒時房間的溫度和濕度應適宜。
    5.7.2.4.2  盛放消毒液的容器應耐腐蝕,大小適宜。

    6  不同部門空氣凈化方法

    6.1  手術部(室)可選用下列方法凈化空氣:
    a) 安裝空氣凈化消毒裝置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b) 空氣潔凈技術;
    c) 循環風紫外線空氣消毒器或靜電吸附式空氣消毒器或其他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消毒器;
    d) 紫外線燈照射消毒;
    e) 能使消毒后空氣中的細菌總數≤4CFU/(15min·直徑9cm平皿)、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其他空氣消毒產品。
    6.2  產房、導管室、新生兒室、器官移植病房、燒傷病房、重癥監護病房、血液病病區等,可選用下列方法凈化空氣:
    a) 通風;
    b) 安裝空氣凈化消毒裝置的集中空凋通風系統;
    c) 空氣潔凈技術;
    d) 循環風紫外線空氣消毒器或靜電吸附式空氣消毒器或其他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消毒器;
    e) 紫外線燈照射消毒;
    f) 能使消毒后空氣中的細菌總數≤4CFU/(15min·直徑9cm平皿)、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其他空氣消毒產品。
    6.3  兒科病房、母嬰同室、婦產科檢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療室、換藥室、輸血科、消毒供應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診室、化驗室、各類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門診及其病房等可選用下列方法凈化空氣:
    a) 通風;
    b)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c) 循環風紫外線空氣消毒器或靜電吸附式空氣消毒器或其他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消毒器;
    d) 紫外線燈照射消毒;
    e) 化學消毒;
    f) 能使消毒后空氣中的細菌總數≤4CFU/(5min·直徑9cm平皿)、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
    許可批件的其他空氣消毒產品。

    7  不同情況下空氣凈化方法

    7.1  有人情況下可選用下列方法:
    a) 普通病房首選自然通風;自然通風不良,宜采取機械通風;
    b)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c) 循環風紫外線空氣消毒器或靜電吸附式空氣消毒器或其他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消毒器;
    d) 空氣潔凈技術;
    e) 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對人體健康無損害的其他空氣消毒產品。
    7.2  無人情況下可采用以下方法:
    a) 可選用7.1的空氣凈化方法;
    b) 紫外線燈照射消毒;
    c) 化學消毒;
    d) 其他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適宜于超低容量噴霧消毒的消毒劑進行噴霧消毒,其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7.3  呼吸道傳染病患者所處場所可選用以下方法:
    a) 受客觀條件限制的醫院可采用通風,包括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宜采用機械排風;
    b) 負壓隔離病房;
    c) 安裝空氣凈化消毒裝置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d) 使用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凈化設備,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項等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7.4  普通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選用以下方法:
    a) 通風;
    h) 紫外線燈照射消毒;
    c) 使用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叮批件的空氣凈化設備,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項等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7.5  呼吸道傳染病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選用以下方法:
    a) 紫外線燈照射消毒;
    b) 化學消毒;
    c) 使用獲得衛生部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空氣凈化設備,操作方法、注意事項等應遵循產品的使用說明。

    8  空氣凈化效果的監測

    8.1  監測部門
    醫院應對感染高風險部門如手術部(室)、產房、導管室、層流潔凈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癥監護病房、新生兒室、母嬰同室、血液透析中心(室)、燒傷病房的空氣凈化與消毒質量進行監測。
    8.2  監測要求
    8.2.1  監測頻度
    醫院應對感染高風險部門每季度進行監測;潔凈手術部(室)及其他潔凈場所,新建與改建驗收時以及更換高效過濾器后應進行監測;遇醫院感染暴發懷疑與空氣污染有關時隨時進行監測,并進行相應致病微生物的檢測。
    8.2.2  監測方法及結果判定
    8.2.2.1  潔凈手術部(室)及其他潔凈場所,根據潔凈房間總數,合理安排每次監測的房間數量,保證每個潔凈房間能每年至少監測一次,其監測方法及結果的判定應符合GB 50333的要求。
    8.2.2.2  未采用潔凈技術凈化空氣的部門,其監測方法及結果的判定應符合GB 1598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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